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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日期:2023-09-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刑事审判参考》【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为人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对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1辑(2016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558号

“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王晶、于军等合同诈骗、王晶诈骗案”。本案要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而是一般运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对推定的事实,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4、其他对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及指导判例。

2000年9月20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如何判断认定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该“会议既要”对于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和认定同样可以参考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1076号]--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 ,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提供了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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