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2025.3.10)
参考案例: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
2025-05-1-222-002 / 刑事 / 诈骗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26 / (2023)沪02刑终8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3.10
裁判要旨
1.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对于行为人借款后一直有还款行为,且没有逃匿等行为,并积极提供偿债方案,与出借人协商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优先清偿出借人债务的,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