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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诈骗罪辨析

日期:2020-0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9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诈骗罪的共同点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均可能伴随欺骗、欺诈、伪造等行为。尽管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最常见的行为方式,但在此过程中也经常可能岀现伪造文件、权利证书等情况,这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等手段非常相似。
2.通常都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也就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本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其目的通常也是非法获取利益、非法经营、获取违法所得,这是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本质所决定的。
3.被害人(权利人)均可能受到财产损失或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诈骗罪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必然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则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虽然不一定对权利人直接造成财产损失,但侵犯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商品、作品大量流入市场或公开发行,客观上必然会对权利人原本应得的经济利益产生损害。
4.实践中两罪可能存在竞合关系。例如,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谎称为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而实际上两者价值差额巨大,给购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就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但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被害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知情程度和参与程度不同。诈骗罪中,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与被害人直接接触,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开始时一般就已知情,并参与了犯罪过程;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权利人在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一般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参与犯罪过程,通常是在具体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一段时间后才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市销售、侵权作品被公开发行或播放等。例外的情况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行为人使用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就可能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复制、发行侵权作品达到一定规模为入罪条件,从这个标准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存在未遂情形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诈骗罪则可能对未遂犯罪定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4.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手段、方法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规定,且范围较小;诈骗罪的手段、方法在刑法条文中仅表述为
“诈骗公私财物”,这是因为诈骗罪的具体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且变化层出不穷,很难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描述,且用叙明罪状来概括诈骗罪的行为也不利于追诉犯罪。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表现为市场中的经营、生产行为,诈骗罪的实施行为可能包括虚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事实,但并非必然出现上述情况,实践中诈骗罪的行为通常并不涉及与市场经济相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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