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刑辩视点
警惕“寄拍模特”新骗局此类“寄拍”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大部分“寄拍模特”使用的是个人账号,所以监管机构很难查清具体情况。但是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经营秩序,同时误导了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大量商品评价相同、文案相同的商店,可以向电商平台及时举报。电商平台也要担负起相关责任,加强管理,通过建立举报机制等倒逼商家自律。此外,消费者如发现疑似“寄拍”刷单的行为,可立即保留图片并向平台举报,要求平台进行核查。
涉嫌诈骗类犯罪无罪裁判观点归纳被告单位安徽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虽实施骗取财物行为,且骗取的财物归单位所有,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范畴,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无罪。
诈骗罪8个争议问题解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在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的辩护问题对于涉公司经营类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不少案件中会附带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从办案机关指控的角度,该类行为一方面会涉及到刑法中关于罪数的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办案机关也会因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目的性,认定涉案人员有实施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更易导致入罪结果。
诈骗罪的基本问题关联案件50则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本案中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所以,A取走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此例说明,并不是“只要有欺骗行为就成立诈骗罪”。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诈骗”一般被纳入刑事法律的范畴,体现为诈骗罪,而“欺诈”一词则偏向于民事法律范畴,体现为民事欺诈。在具体的经济交往活动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都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均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和诚信的基本原则,客观上都使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司法实务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之间界限模糊,给司法人员带来了诸多的疑难和困扰。
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依据确定犯罪数额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在变现行为中,交易对方与行为人是基于市场价值进行的等价交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点。从实践中来看,正规的车辆抵押、买卖都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而租车诈骗案件中一般不具备履行正规手续的条件,双方通常是以实际占有车辆的方式实现交易,交易对方实际取得了“标的物”。如果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交易对方仍可主张行为人系无权处分,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变现行为认定为民事欺诈更为妥当。
计算诈骗犯罪数额时是否将犯罪成本扣除“案发前归还”并不是一个确定的刑法学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种习惯性表述。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在《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指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答复》所指的“案发前追回”与“案发前归还”近似。此后,在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先后出现了“案发前归还”的表述。
从欺骗结果上看,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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