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刑辩视点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类型化区分刑事诈骗是民事欺诈中的严重部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诈骗的行为类型多样,具体构造也存在一定差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诈骗行为的具体构造展开。交易型诈骗中,作为交易对价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使用型诈骗的场合,应重视对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用途和资金走向的考察,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
虽有隐瞒抵押物的权属的情节,但该情节并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使用资金极度不负责任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以欺骗手段非法募集资金但确将募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最终仍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案件,若存在行为人不考虑资金使用成本、项目盈利能力是否具有还本付息可能、后续资金不到位就盲目投入等资金使用决策极度不负责行为,因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严重侵害投资人权益、无法推定投资人同意资金实际用途,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斡旋受贿侵害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而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从刑法理论上讲,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交织的情况,有的案件可能构成受贿罪,也可能构成诈骗罪,还有可能是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笔者认为,认定某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诈骗罪,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收受财物行为与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间是否形成对价关系角度分析。
刑事法官要充分理解顶层设计者的良苦用心,把文书公开作为庭审实质化的自然延伸,要克服心理负担把裁判文书说理做实做透,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更深,对法治的信仰更加坚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获取他人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属于与刘某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刘某的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财物,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警惕“寄拍模特”新骗局此类“寄拍”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大部分“寄拍模特”使用的是个人账号,所以监管机构很难查清具体情况。但是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经营秩序,同时误导了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大量商品评价相同、文案相同的商店,可以向电商平台及时举报。电商平台也要担负起相关责任,加强管理,通过建立举报机制等倒逼商家自律。此外,消费者如发现疑似“寄拍”刷单的行为,可立即保留图片并向平台举报,要求平台进行核查。
涉嫌诈骗类犯罪无罪裁判观点归纳被告单位安徽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虽实施骗取财物行为,且骗取的财物归单位所有,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范畴,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无罪。
诈骗罪8个争议问题解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在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的辩护问题对于涉公司经营类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不少案件中会附带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从办案机关指控的角度,该类行为一方面会涉及到刑法中关于罪数的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办案机关也会因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目的性,认定涉案人员有实施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更易导致入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