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刑辩视点
一、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二、准备投案型自首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三、传唤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四、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五、翻供辩解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六、纪委约谈型自首认定的4条裁判要旨七、报警(报案)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八、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九、亲属送首型自首认定的9条裁判规则十、如实供述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十一、共同犯罪型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十二、单位自首认定的2条裁判规则十三、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首认定的2条规则十四、投递信件型自首认定的1条裁判规则十五、其他类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
确定是套路贷但未必就构成诈骗罪,“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是缺乏罪刑法定主义观念的典型表现,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量刑的基本问题网络研讨会会议综述,2020年4月21日下午1点半到5点半,由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华东检察研究院共同主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量刑的基本问题”网络研讨会,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学者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100人参加此次研讨会,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主持。李翔教授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二审改判案为背景,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四个议题。
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是否影响刑事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1994年9月6日,《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指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 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诈骗罪辨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也就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本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其目的通常也是非法获取利益、非法经营、获取违法所得,这是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本质所决定的。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借款型”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我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该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及民事贷款纠纷往往容易混淆,如何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下面笔者就两罪的区别谈谈自己的认识。
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如何定性,从现实的可能性(主客观一致)来看,无身份者不但可教唆、帮助真正有身份者实行犯罪,而且还可利用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真正身份犯行为。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认定共犯的定义,不同身份者整体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必然联系,应为同一犯罪、性质相同。将黄某单独定罪的观念,片面强调客观行为,割裂主观要件,破坏了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
涉民企诈骗类案件须严格入刑标准对于涉民营企业诈骗类案件,除了要考虑客观方面的欺骗行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还须重点考虑主观方面的具体情节,主要指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结合案情,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