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晶等人诈骗案——设局诈赌行为性质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222-00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刑初1720号/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倪某晶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赌博罪中的赌博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其偶然性注定了赌博的胜负是待定的。本案中的“赌博”,只是倪某晶等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手段,胜负完全可以由倪某晶等人通过专用工具予以控制。倪某晶等人分工明确,设计虚构赌博场景,针对特定对象刘某,以进行赌博为诱饵,以控制赌局胜负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倪某晶等人的行为均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置虚假赌局控制输赢结果,让被害人产生正在参与真实赌博、存在赢钱可能的错误认知,诱骗被害人不断付出赌资,上述设局诈赌行为不具有赌博射幸行为的偶然性特征,而是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