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闵等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胁从犯、冒充司法工作人员情节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222-00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25号/入库日期:2024.12.24
裁判理由:本案焦点是被告人张某闵、潘某威、等多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否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马某阳等被告人是否系胁从犯;二三线话务员是否具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从重情节。
裁判要旨:
(1)核心成员稳定,犯罪地位、作用、分工较为固定,具有明显组织性的,即便从事一线诈骗行为的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并不影响对诈骗犯罪集团性质的认定。
(2)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的一线话务员明知二线或三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诱骗、引导被害人与二线或三线话务员联系,为后续诈骗行为创造条件的,一线话务员亦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情节。(3)受高薪诱惑被蒙蔽到境外,明知是诈骗犯罪集团,在有退出自由的情况下,仍参与实施诈骗活动的,依法不认定为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