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陆某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作为珠海市鸿陆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王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高法诈骗罪裁判观点汇总之合同诈骗类(一)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过程中,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导致本案中被告人能够得逞的客观原因之一是南京市二手房买卖流程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在产权变更后、房款尚未完全支付前就可获得新的产权证,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最高法诈骗罪裁判观点汇总之合同诈骗类(二)对于这里的“合同”,我们认为,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侵犯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第一,关于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缺乏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骗逃应付合同相对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5.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王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这里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特征符合本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