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实务中如何准确把握具体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应当符合以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査证属实;(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控告方用于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陈灿平认为,合同诈骗犯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以无代价或小诱饵占有合同所涉及的对方全部或主要财物,结合“没有履行合同或合同主要阶段的意图”来印证和认定
“拆东墙补西墙”侵吞货款的性质如何认定“拆东墙补西墙”表面上看行为人似乎是履行了合同,但实质上并非履行行为,而只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另外,伟洪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亏损,却仍然拿商户的货款用来分红、购买轿车,“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通过以上综合分析,故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最新、最全被控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2015-2016版)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从事蔬菜批发,与向某甲签订了合同,原审被告人曾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被告人曾某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向某甲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虽然同属诈骗类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定相近之处,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还是存在诸多不同: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是犯罪客体不同
利用合同陷阱收取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依合同(合同是取得财物的合法依据),此时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合法,但因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丧失了继续占有对方财物的权利,至此其占有方转为非法。
合同诈骗罪是否仅限于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合同诈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背了诚信义务,并利用对方的诚信,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在欺骗对方、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保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通过两个合同形成较复杂的关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被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相互的诚信义务自不当言;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保证义务关系
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收取对方货物或货款之后的,是否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合同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包括收到对方货款、货物之前,以及收到对方货款、货物之后而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之时。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邹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同时积极退赃,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邹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同时积极退赃,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