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旗下网站 
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电话:13691255677  
 

诈骗罪名专题 >>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证据审查指引

日期:2020-04-02 来源:刑事辩护网 作者:网 阅读:30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具体证据参见“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之“一、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证据”以及“二、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据”的相关内容。

实践中,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主体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诈骗多数是以所谓的单位名义实施的,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要重点查明所谓的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冒用了其他单位的名义、是否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单位设立后是否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是否属于名为单位实为个人以及犯罪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等,以正确区分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其查证材料

证实其作案动机、预谋过程、犯罪目的、作案过程及赃款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等。

(二)证人证言

证实行为人签订履行诈骗过程及不想偿还、不能偿还的有关情况等。

(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如现金、作案工具、合同、票据、存折、账本,以及会计鉴定意见、文检鉴定意见等。证实行为人对合同款的使用用途,是否用于挥霍,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款项是否被转移到境外,行为人是否携款逃跑。

通过上述证据并结合其他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参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证明存在《刑法》第224条所列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假冒他人的名义而签订的,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签订合同的单位系虚构,或者是假冒其他单位或他人的名义;

(3)被假冒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此合同是他人假冒其单位签订的;

(4)被假冒的个人的证言。证明其没有签订或授权他人签订此合同;

(5)鉴定意见。证明合同上的印章、签名等系伪造、变造的。

第二种情形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有关金融机构或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

(3)出票人或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

(4)鉴定意见。证明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只是为了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相关汇票、本票、支票、小额合同、财务账册等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

(3)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是否超出经营范围;

(4)有关司法会计、劳动、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出具的行为人没有履约能力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5)有关逃匿、转移财产、隐藏财物或搞假破产等方面的证据。

第四种情形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查证材料。证明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证明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有关书证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3)证明有关行为人逃匿的证据。包括报案材料、通缉令、抓捕经过、证人证言、车船票、邮件、短信、微信记录等;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行为人隐匿地点的情况等。

第五种情形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以及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i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有关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况。

综上所述,证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害人陈述或被害单位相关人员证言、辨认笔录及被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证实被骗的过程,包括行为人使用的身份、作案手段、被骗数额等情况,同时确认行为人。

(二)证人证言

1.知情人、发现人、扭送人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内容同上;

2.关系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说的均为虚假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相识等情况。

(三)书证

1.查获的行为人使用的身份证件、名片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身份;

2.查获的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

3.查获的行为人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件等。证实行为人使用的犯罪手段;

4.有关部门出具的行为人经营状况、资质能力或者相关银行账户情况等材料。证实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或资质能力等;

5.相关的提货单、收据、支票等单据。证实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等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查获的赃款赃物情况。

(四)物证

1.作案工具。证实犯罪手段等;

2,查获的账款、赃物情况。证实骗取的货物、物品及赃款去向等。

(五)有关诈骗数额方面的证据

1.提货单、收据、支票等单据。证实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及数额;

2.扣押赃款、赃物、资金、物品及清单。证实查获的赃款赃物情况;

3.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或被害单位出具的物品价格证明。证实被骗赃物的数额;

4.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诈骗数额及损失情况等。

(六)赃款赃物去向的相关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证实资金流向的书证,包括银行转款单证及行为人的账册等。证明所骗款项的流向及用途等;

3.扣押赃款、赃物、资金、物品及清单、照片,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会计鉴定、收返赃笔录等。证实诈骗数额及无法挽回的损失数额等。

通过以上客观方面证据并结合犯罪构成的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3G手机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