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诈骗类犯罪司法观点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认定合同诈骗罪裁判要旨汇总“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对赌收购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区分,一直是实务难点。对赌收购中因造假行为引发的新型、复杂刑事案件,更是面临着商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分、犯罪数额(财产损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等难题。有学者结合多起对赌协议场景中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提出“法院对被告人定罪时是否未考虑对赌协议的特殊交易构造,从而导致刑法对民事交易过度干预”的质疑。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要点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罪与非罪争议较大,多数案件存在犯罪竞合、证据材料多等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除应审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共性因素即主体及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及犯罪目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等外,还应着重对合同诈骗案件中特定情形证据的审查。
合同诈骗罪司法观点集成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实施“一房二卖”行为的出卖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且企图骗取买受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那么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民事法律的上述规定能够给予我们的启发是:在民事交往中,当事双方长期以来如果已形成某种交易习惯的,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判断行为性质时,必须充分考虑这种交易习惯,刑事司法不能无视交易习惯,强行介入纠纷处理过程,断然判定取得财物一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进而轻易地认定犯罪的成立。这一点,在合同诈骗罪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对此,结合“赵某利被判诈骗罪”进行分析。
合同诈骗无罪案例:行为人签订合同系履职行为,无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受单位指派签订融资协议,系其履职行为。本案涉案款项均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转款并被公司偿还对外债务,无证据证实行为人使用该款项或从中获取了利益,亦无证据证实行为人为公司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订虚假合同,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赎单系因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实施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行为,而非因行为人行为造成。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争论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人们习惯于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于是想方设法提出二者的区分标准。其实,这种研究方法并不可取。
冒充公司同名同姓高管诈骗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十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五条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