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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联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6-10-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3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本联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08刑更1367号

罪犯张本联,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本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宣判后,2009年7月2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本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本联自2006年12月,伙同他人以能帮助被害人的丈夫改判刑种刑期不受刑罚制裁为由,先后十多次诈骗被害人资金160多万元。

罪犯张本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罪犯监督岗岗位改造,能积极完成改造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受表扬八次,记功一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本联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本联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本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梁晓辉

审判员郭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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