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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视点

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助推法治社会建设

日期:2023-05-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法官要充分理解顶层设计者的良苦用心,把文书公开作为庭审实质化的自然延伸,要克服心理负担把裁判文书说理做实做透,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更深,对法治的信仰更加坚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已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新时代烙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更是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因此,个体树立法治理念、行事运用法治思维成为法治国家对个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而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主要载体和窗口,在以公正为导向引领社会个体规范行为的同时,可以有效培育和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笔者认为,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审判过程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必然要承担起展示裁判说理的功能,负有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法律义务。裁判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是展现法官内心思考和衡平技艺的外在表现,是刑事法官与被告人、被害人乃至民众法律普及、沟通并努力形成共识的纽带,承载着事实之固然和法律之所以然。因此,重视裁判理由的论证和公开,强化刑事法官的事理、法理、文理、情理的领悟能力、分析能力和逻辑能力,在实现司法公正公开方面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追本溯源,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始终依附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印证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终结的脉络,折射的是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是否正当运用职权、履行职责,是否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做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以说理为核心的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审理活动的真实记载,是对庭审结束时评析或说明的整理和深化。随着权利意识和法治要求的不断提高,民众已不再满足于诉讼结果正义产品的单向接收,而是希望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主持正义的过程。可以说,裁判文书是对庭审实质化的完整呈现,可以让民众全面了解一起案件的诉讼流程,在恢复社会正义和培养民众法治意识的同时,让案件的裁判接受民众的检视和监督,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司法腐败。

证据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前提和核心,无论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法官都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印证性、闭合性,排除证据的瑕疵性、矛盾性和违法性。确保证据质量的关键则在于法官主持下接受控辩双方的反复淬炼和拷问。因此,法官要不断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意识,不能自陷于以往对侦查中心主义的复制和自圆其说,而是要在突出控辩双方对抗性的基础上,针对事实查清、证据分析、适法准确、结论符合审判逻辑和经验法则等作出以法官为主体的独立判断和说理性结论。正如一位法学教授所言,如果法官无须在其判决结果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合理的说明与论证过程,非但不能有效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增强其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反而会使判决的制作成为掩盖其专断行为的合法载体,进而滋生枉法裁判和司法腐败。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逻辑严密,应做到审查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以及诉辩或者控辩各方主张相对应、事理法理分析与事实结论相对应、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相对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五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有三个明确提到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不断推出,充分彰显加强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急迫性和必要性。

马克思说,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同时也认为“法官不是每个人都可从事的职业,它需要有特别的法律素养与法律训练,否则就难以担当起判断的任务”。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必然出自于一名称职的法官之手,法官要对自己审理的案件制作出格式规范、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符合法律、语言准确的裁判文书,必须具备与之匹配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法律专业知识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审判经验、文字表达能力等多种能力。

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和终极目标,公开透明则是确保法院公正的必然要求。要使民众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信任和信赖,就要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把裁判活动置于民众的审视和监督之下。裁判文书公开则是倒逼裁判说理的有效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推动裁判文书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让诉讼活动更加透明、诉讼结果更可预期。刑事法官要充分理解顶层设计者的良苦用心,要转变惯性思维,把文书公开作为庭审实质化的自然延伸,要克服心理负担做实做透裁判文书说理。要坚信,裁判文书说理一方面可以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开,使其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及家属的判后答疑,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某种程度上说,裁判文书说理和公开其实是对法官个人最好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 “依法办案”只是底线要求,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要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需要刑事法官不断强化裁判说理,把每一篇刑事裁判文书都当成一堂法治公开课,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更深,对法治的信仰更加坚定,这或许是另一层面的司法温度。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官是当然的法治建设引领者、社会治理重要参与者。刑事法官更需不忘仰望法律星空之初心,守护好中国法治的星辰大海。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潘庸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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