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刑辩视点
将盗窃财物质押他人变现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将盗得摩托车质押给他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所盗财物谎称自己所有,以质押摩托车方式(双方成立质押合同关系)骗得李某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误认为ATM机故障拿走他人现金构成何罪刘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王某只是短暂离开前往银行大厅领取表格,存款槽内现金客观上仍应推定由王某占有;其次,即使王某误认为系ATM机器故障导致而多吐出的钱,但在ATM机特殊的封闭环境内,亦可认定未脱离银行占有,刘某属于秘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构成盗窃罪。
以故意“碰瓷”索要修车费属于诈骗还是敲诈勒索郭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实施了“碰瓷”这种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诈骗行为,且其虚构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赔付了修车费,郭某、李某也因此获取了财产,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疑罪从挂”获赔让“挂起”的正义落地“疑罪从挂”有了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今后凡是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林统灼合同诈骗案上诉人林统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为其借款提供资金,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林统灼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黄炳光诈骗案只有被告人黄柄光的供述中提到其持有的其本人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但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况且黄立国外出务工,至今去向不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炳光持有的其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与黄炳光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本案不宜认定主从犯。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张某信用卡诈骗案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该案例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朱效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本案朱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后逃匿。朱效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是典型违反社会诚信的行为,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才能起到维护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和谐生产生活的警示教育作用。
梁建成诈骗案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其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民事经济关系。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纠纷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要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刘玉珊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加强法治宣传、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会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围剿,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对本案的镜鉴,有助于形成对非法集资的法治高压,和全社会参与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