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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专栏简介

诈骗罪刑法知识

  • 在通讯终端使用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日期:2017-10-20 点击:182次

    在通讯终端使用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上,被告人向桂宏诱骗被害人将绑定信用卡的手机号码设置为其提供的诈骗号码,并设置指定密码,在移动通信终端上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借款使用假证 女子被控诈骗
    日期:2017-10-19 点击:334次

    借款使用假证 女子被控诈骗。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唐某在被害人冉某家中,用伪造的房产证书,以借款为由,骗取冉某人民币73.8万元。2015年2月5日,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骗取林某人民币70万元。此外,被告人唐某还有拖欠信用卡共计3万余元,逾期不还的情况。

  • 票据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和法律法规汇总(2017版)
    日期:2017-10-19 点击:403次

    票据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和法律法规汇总(2017版).

  • 合同诈骗罪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日期:2017-10-18 点击:305次

    合同诈骗罪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根据上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指导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数额犯罪存在既遂和未遂并存时,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司法案例(集资诈骗罪)
    日期:2017-10-17 点击:227次

    司法案例(集资诈骗罪)。案发前,李启慧已归还本金共计44.2万元,支付利息共计189.842万元,还本付息金额共计234.042万元,实际骗取1086.388万元。2014年5月22日至同年8月期间,原审被告人卢泽忠明知上诉人李启慧因赌博和高利借贷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仍帮助李启慧继续以前述借款理由向彭某某等多人借款共计93.08万元。案发前,卢泽忠所参与的借款已归还本息共计4.28万元,帮助李启慧实际骗取88.8万元。

  • 多样化电信诈取行为下的诈骗罪辨析
    日期:2017-10-17 点击:150次

    多样化电信诈取行为下的诈骗罪辨析。笔者非常认同以下观点:在我国所有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盗窃罪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发案数最多的犯罪,也是本性比较活泼,行为方式变化波动最大的犯罪,具有高度之开放性及动态性。正基于此,新近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用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等无法妥善处置的疑难性非法取财行为,均可以考虑构成盗窃罪之可能性。

  • 【律师普法】从三个案例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日期:2017-10-17 点击:386次

    【律师普法】从三个案例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主题也都是一般主体故意为之,因此常常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较。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即是否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且未来没有偿还的打算,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是用于盈利与经营,不在占有。同时,在行为实施上,集资诈骗罪手段为诈骗,该认定为必要构成要件,而后者的犯罪构成不以欺骗为必要构成要件。

  • 合同诈骗罪构成前提,是行为实施时有非法占有目的!
    日期:2017-10-16 点击:389次

    合同诈骗罪构成前提,是行为实施时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刘必仲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代销彩票、管理福利彩票投注金。其利用这一机会,在没有交纳投注金的情况下,擅自打印并获取了巨额彩票。彩票按面值发售,彩票投注金由彩票发行机构收取。不交纳彩票投注金而打印彩票,势必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刘必仲明知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仍打印数额巨大的彩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应当受刑罚处罚。

  • 典型案例:“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
    日期:2017-10-16 点击:517次

    典型案例:“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 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有效辩点统计
    日期:2017-10-16 点击:347次

    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有效辩点统计。贷款诈骗罪的条文本身并不复杂,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法有限而情无穷”,如何准确进行界定,其中不仅涉及贷款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即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而且,由于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通过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如何进行定罪处罚,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学术研究领域皆出现过争议和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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