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当事人等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将“超过法定期限”修改为“届满”;二是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的规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请求释放的规定作了顺序调整,首先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释放义务。
本条有两层意思。
第一,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如何处理,规定了两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二是对于取保候审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或者监视居住六个月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拘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传唤时间已经达到十二小时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已经达到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停止传唤或者拘传,让被传唤人回去。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其中“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其辩护的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以及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定期限届满”是指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时间已经达到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对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累计已经达到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累计已经达到六个月,或者传唤已经达到十二个小时或二十四小时的。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样修改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督促办案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案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程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考虑到“超过法定期限”的表述不够严谨,应当是期限一届满就立即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更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肃办案,2012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