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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专栏简介

诈骗罪刑法知识

  • 点评《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7-09-26 点击:328次

    点评《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 网络刷单扰乱电商正常运营或触犯诈骗罪等5罪名
    日期:2017-09-25 点击:302次

    网络刷单扰乱电商正常运营或触犯诈骗罪等5罪名。网上售卖注册账号相关资料为刷单提供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网络上除了出售刷单教程、刷单软件,还有一些人售卖注册账号需要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或者出售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等资料用来注册账号,这些行为人可能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 律师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日期:2017-09-24 点击:160次

    律师说: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首先,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如果行为人在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 【刑辩实务】多次小额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日期:2017-09-24 点击:271次

    【刑辩实务】多次小额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诈骗罪:13司法解释、27指导案例、20个司法观点汇编
    日期:2017-09-24 点击:177次

    诈骗罪:13司法解释、27指导案例、20个司法观点汇编。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充分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财物,本案行为人系采用其他诈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 如何准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犯罪?
    日期:2017-09-22 点击:255次

    如何准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与普通民事违约纠纷,其实在客观上都是出现了合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违约行为。据此,可以认为,违约行为的出现,就是合同诈骗犯罪与普通民事违约纠纷案发的导火索。但深究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原因,才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普通民事违约纠纷的关键。

  • 葛某被诈骗7000万元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日期:2017-09-22 点击:183次

    葛某被诈骗7000万元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只有方案的设计者才是方案的最佳实施者,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其他人实施只会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因为不同律师的专业技能水平是不同的,如同医生一样。而且,现在的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只是提纲,真正详细、有效的应对方案将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才能最终形成,是需要根据调查、交流、及审阅具体材料的相关情况随时变化调整的。

  • 将少量集资款用于购买奢侈品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日期:2017-09-21 点击:188次

    将少量集资款用于购买奢侈品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集资后资金的总体运用方式来认定。如果行为人集资后携款潜逃或者全部挥霍,当然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实践中情形可能更为复杂。

  • 莲塘派出所联合辖区银行成功 堵截两起诈骗案件
    日期:2017-09-20 点击:275次

    莲塘派出所联合辖区银行成功 堵截两起诈骗案件。不要在互联网上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自己、同学、家人的任何个人信息,在网上用银行卡购物应小心谨慎,对要求你提供银行卡号的请多留一个心眼。

  • 学术研讨|还款能力重要吗——谈一起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
    日期:2017-09-20 点击:267次

    学术研讨|还款能力重要吗——谈一起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本案不牵扯专营、专卖物及其他限制买卖物,也不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行为,那算不算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方某在收取租金后,还没有开展具体的经营活动就被取缔了,可以说他试图非法经营的行为被扼杀在摇篮里了,在此情况下给他定非法经营罪合适吗?这也说明非法经营作为一个“口袋罪”被巧妙地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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