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司同名同姓高管诈骗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十年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徐越 陆渝宁
在企查查上发现某公司高管与自己同名同姓,一男子竟动起歪心思,假冒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诈骗,骗取赃款180余万元并挥霍一空。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于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经熟人介绍假冒无锡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至被害单位启东某服务部,谎称需租用脚手架,以支付押金人民币10万元为诱饵,骗取服务部钢管共计236950米、扣件 52120 只。后黄某某又将骗取的钢管、扣件运至浙江省湖州市销赃给单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80余万元并挥霍一空。后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钢管、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 292.6246 万元。
期间,服务部多次提出要与黄某某公司签订合同,黄某某均用人在外地出差、合同丢失等借口搪塞过去。后害怕引起服务部怀疑,黄某某一边向服务部谎称公章近日不方便使用,一边欺骗自己朋友说做生意需要公司公章,最终以朋友开的苏州某电梯公司的名义与服务部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022年4月,黄某某切断与服务部的联系玩起了“失踪”。
2022年6月9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在其被抓获后,黄某某仍满口谎言,称自己是一开始是想好好做生意,租赁钢管和扣件只是用于工程。但调取监控发现,黄某某第一次租赁便将钢管和扣件运至湖州市销赃。面对铁证,黄某某在庭上才承认了自己进行诈骗的事实。令人更瞠目结舌的是,据黄某某供述,其诈骗后还在酒吧撒钱约二三十万元,180余万元除了支付部分运费外,全部被其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五条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