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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卡诈骗罪专栏简介

信用证卡诈骗罪

  • 被告人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偿还,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
    日期:2024-02-08 点击:8次

    被告人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偿还,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被告人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两卡”关联犯罪——庞某坤、周某甲等1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19次

    “两卡”关联犯罪——庞某坤、周某甲等1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问题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

  • 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日期:2023-10-14 点击:14次

    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王成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存在,但是,王成军没有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使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能认定王成军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诈骗类犯罪司法观点之信用卡诈骗罪
    日期:2023-08-18 点击:17次

    诈骗类犯罪司法观点之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观点集成
    日期:2023-04-16 点击:54次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观点集成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无罪案例: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已收到信用卡并透支消费且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
    日期:2023-03-20 点击:61次

    信用卡诈骗无罪案例: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已收到信用卡并透支消费且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

  • 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刷卡取款,信用卡诈骗!
    日期:2022-11-24 点击:588次

    董某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违背合法持卡人的意志。小张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董某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保管,是因该房产中介公司垫付部分房款,小张同意在银行贷款打到其银行卡内,该公司直接转走23万元垫资款,对于剩余款项小张并不同意他人处分,董某取款的行为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 辩护律师谈信用卡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日期:2021-02-03 点击:291次

    辩护律师谈信用卡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实务判例中,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最直接界限之一。同时,行为人是否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是律师必须着重关注的案情重点。另外,律师如能论证控方指控行为人“恶意透支”缺乏客观真实的的法律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两次催收”和“超期三月”的恶意透支要件,亦极有可能获得理由辩护效果。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
    日期:2021-02-03 点击:252次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第四项“恶意透支”含义的解释。在法律条文中对法律涉及的有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便于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立法时经常采取的做法。按照本款的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本质区别。恶意透支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是指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和发卡银行规定中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透支期限。“催收”是指发卡银行以函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催促持卡人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日期:2021-02-03 点击:256次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彼罪,其前提问题需要界定信用卡的范围。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令。因此对于该罪当中的信用卡必须是符合上诉四个功能中的一个或者数个的电子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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