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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专栏简介

集资诈骗罪

  • 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
    日期:2023-09-07 点击:22次

    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二终字第99号】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园汽车公司主要股份系虚假出资的真相,虚构金园汽车公司业绩良好和将要上市的事实,以购买金园汽车公司股份将获得巨大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受骗群众多达2700余人,涉及地区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7700万元。为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王可、董欣构成集资诈骗罪。

  • 诈骗类犯罪司法观点之集资诈骗罪
    日期:2023-08-18 点击:15次

    诈骗类犯罪司法观点之集资诈骗罪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 集资诈骗刑事判决主文责令罪犯退赃,但罪犯未履行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民事赔偿?
    日期:2023-08-01 点击:22次

    集资诈骗刑事判决主文责令罪犯退赃,但罪犯未履行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民事赔偿?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者虽然涉及追赃但被害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于未获退赔的事实,需要出借人提供初步证据。

  • 集资诈骗罪司法观点集成
    日期:2023-04-16 点击:47次

    集资诈骗罪司法观点集成非法集资的表象通常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根据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进行认证,作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 集资诈骗罪与N个合同诈骗罪集合的区别
    日期:2023-04-02 点击:49次

    集资诈骗罪与N个合同诈骗罪集合的区别集资诈骗罪与N个合同诈骗罪集合似乎存在极高的相似度,都是脱胎于诈骗罪的“子罪名”,也都遵循诈骗罪的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六版1024页中间部分)

  • 3700余人被骗1.79亿 法院:构成集资诈骗罪 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日期:2022-11-23 点击:108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忠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忠、孙某伟、倪某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承担主犯的罪责;被告人高某娣、杨某英、叶某兵、韩某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伟、杨某英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韩某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 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案
    日期:2022-06-22 点击:84次

    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案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最大限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追赃挽损工作关系到参与集资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当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工作内容。但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因非法集资人将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或者不负责任的投资,导致案发时资金链断裂,给追赃挽损带来诸多客观困难。检察机关在追赃挽损中要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做到应追尽追。要注意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依法追究洗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从中发现、追缴涉案财物,提升追赃挽损的实际效果。

  • 以亲情关怀、溢价回购手段向老年人集资诈骗案
    日期:2022-06-22 点击:88次

    以亲情关怀、溢价回购手段向老年人集资诈骗案注重把追赃挽损融入认罪认罚工作,根据退赃退赔情况确定从宽幅度。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退赃退赔,是评价其是否真诚认罪认罚的重要因素之一。检察机关对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要将追赃挽损工作融入其中,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把退赃退赔表现、老年人损失挽回情况等作为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

  • “现金流”模式下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日期:2021-12-07 点击:182次

    “现金流”模式下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1年《解释》)第四条列举的情形来认定金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但无论是起诉还是判决,均认定金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仅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九个常见疑难问题
    日期:2021-12-03 点击:509次

    “集资诈骗罪”九个常见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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