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雁刑初字第00334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2014年6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6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由军、胡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起,被告人梁某某自称认识陈某、刘某乙等陕西省领导,能够为毕业大学生和社会人员办理安置就业工作骗取孙某信任,在本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南方星座A座602室及本市高新区等地,先后为孙某联系的张某某等91名学生办理工作为由收取费用共计476万元。后因工作未办成,经孙某索要,退回352万元,孙某退还部分学生家长,余12人共计124万元未退还。2014年6月2日,梁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陈某、刘某乙均不认识梁某某。梁某某将骗得钱财中部分用于购置一辆帕萨特轿车,破案后已被扣押,其余赃款未追回。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本案赃款尚未追回,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十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辩称自己只骗取了孙某204800元。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已向孙某退还352万元,该352万元不应计入诈骗金额,未退还的124万元中,梁某某实际占有的金额是购买轿车的204800元,其余103.52万元被自称可以安排就业的“陈某”骗走,梁某某并未占有这些钱款,即使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也应为204800元;梁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梁某某被抓获前后均积极退赔,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梁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谎称认识陕西省部分领导,以能够为毕业大学生和社会人员办理就业安置工作为由,骗取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孙某的信任,孙某遂联系需要就业安置的91名学生,收取就业办理费后,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南方星座A座602室及楼下工商银行处,通过现金给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梁某某支付上述办理费共计476万元。后孙某怀疑被骗,遂向梁某某催要钱款,梁某某向孙某退还352万元,余124万元未退还,孙某将352万元退还给部分学生家长。2014年6月2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梁某某用所骗钱款中的204800元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破案后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余赃款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报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29日,孙某报案称,梁某某称其能够办理大学生和社会人员就业,孙某先后给其介绍91名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梁某某收取上述人员476万元,目前为止退回332万元,共骗取144万元;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于同年6月4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2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梁某某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短信截图证明,梁某某向孙某发短信告知工作安置事宜。
(5)银行交易凭证、流水明细及借条证明,孙某给梁某某办理就业安置事宜钱款共计476万元,以及梁某某向孙某退款和孙某向学生家长退款的情况。
(6)陕西省委统战部办公室出具证明,称该部主要领导不认识梁某某。
(7)车辆信息、行驶证及扣押清单证明,2011年7月22日,梁某某以204800元的价格购买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80xxx,车主为梁某某,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他通过别人介绍认识梁某某,梁某某自称是宝鸡市高新管委会副主任,称其大姑父是中纪委副书记何某,二姑夫是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局长,他还发现梁某某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2010年5月,他当时是西安某学院兵器工业学院就业办主任,主要负责学生就业工作,梁某某打电话说其可以联系到省直事业单位,可以给他们学校的学生解决就业问题,让他开始收集学生信息及简历,说事业单位12至15万,延长石油12万,先交定金,事业单位3至5万,延长石油6万。从2010年11月到2012年夏天,他给了梁某某90多名学生和社会人员的476万元,大部分是现金,在西安市朱雀大街南段南方星座A座602室内给梁某某的,都打了借条,银行转账是在南方星座楼下的工商银行办理的,有转账凭证。2010年底,梁某某说他姑父何某交代陕西省组织部部长李某斌办理大学生安置工作。2011年1月,梁某某说陕西省组织部副部长陈某是他姑父何某提拔起来的,何某交代陈某办理大学生安置工作,但是他没有见过陈某。2011年10月,梁某某又说安置工作一事已办到陕西省编制办公室,由葛某前处理,正在落实编制。梁某某承诺二至三个月之内上岗,但是一年多连一个人都没有安排,他怀疑被骗,就开始向梁某某要钱,说不办了。梁某某从2011年过了承诺期限后陆续给他先退回325万元,后来又退了7万元,最后一次退钱是2013年8月,之后就联系不上了。梁某某没有和他签订协议,只给了几张报名表,上面盖有延长石油的公章。他要求梁某某给他打收条,梁某某说借条安全,给他打了316万元的借条。梁某某和他见面谈这件事的时候,学校老师张斌孝多次都在场。2014年6月2日,梁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又通过银行转账给他转了20万元,共退352万元,还剩12个人的124万元未退,他把352万元全退给了学生家长或当事人。
辨认笔录证明,孙某辨认出梁某某。
(2)证人张某孝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他通过孙某认识梁某某,梁某某在万汇企业做人事总监,还告诉他说其大姑父是中纪委副书记何某,二姑父是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局长,孙某也在场,梁某某还说其经常和陕西省省委组织部部长李某斌、副部长陈某、省编办葛某前一起吃饭,说这些人都是他姑父何某交代过的,认识这些领导能够安排大学生和社会人员就业。他没见过李某斌、陈某、葛某前等人,据了解梁某某也没有办成过一件就业安置事宜。
辨认笔录证明,张某孝辨认出梁某某。
(3)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她朋友任某新说儿子任某从部队复员没有工作,让帮忙安置一下,她朋友王某甲说其朋友孙某在西安可以安排工作,她就介绍任某新认识了王某甲,王某甲带着任某新见到孙某,任某新让孙某给儿子任某安排工作,孙某说能安排到陕西省事业单位,费用8万元,任某新给了王某甲8万元,王某甲把8万元给了孙某,孙某以其个人名义给王某甲打了8万元的借条。她听说孙某找一个叫梁某某的人办理安置工作的事,但一直没办成,她和王某甲多次找孙某要钱,孙某说梁某某没有退钱。找工作这件事没签协议,但是有一份委托书。
借条证明,2011年5月25日,孙某借王某甲8万元。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他朋友孙某说其认识一个能安排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叫梁某某,两天后,孙某约他在梁某某办公室见到梁某某,梁某某说其姑父是中纪委副书记何某,还说认识好多陕西的领导,他就相信了梁某某的能力。他同事陆某有个亲戚潘某要找工作,他就对陆某说梁某某能帮忙,陆某就给他16万元要他办事,4月下旬的一天,他在孙某办公室把16万元给了孙某,孙某打了条子并承诺三个月到半年之内安排。半年后孙某说梁某某正在办着,一年后陆某说不办了,他和孙某找不到梁某某,后来孙某说梁某某被抓住了。
收条证明,2011年4月25日,孙某收到王某甲16万元。
辨认笔录证明,王某甲辨认出梁某某。
(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魏黎明委托他给其儿子魏某雄办理大学生就业安置,他又委托孙某办理,孙某说过一个叫梁某某的人能办理就业安置事宜,他还见过梁某某,梁某某说其姑父是中纪委副书记何某。刚开始梁某某说安排到陕西省天然气公司上班,后来没办成,又说安排到陕西省直属事业单位,也一直没办成。他给了孙某14万元现金,孙某给他打了14万元的借条,梁某某也在场,孙某就把14万元直接交给了梁某某。后来事情一直没办成,钱也没退。
2011年,他姨白某丽委托他给表弟史某明办理就业安置一事,他就委托了孙某,梁某某说可以安排到陕西省教育厅上班,他给了孙某13万元现金,梁某某也在场,孙某收钱后就给了梁某某,孙某还给他打了13万元的借条,至今安置事情没办成,钱也没退。
借条证明,2011年4月23日,孙某借赵某13万元;同年8月8日,孙某借赵某14万元。
辨认笔录证明,赵某辨认出梁某某。
(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杨某平委托他给其儿子杨某办理就业安置一事,他委托了孙某办理,孙某又委托了梁某某办理。他见过梁某某,梁说其姑父是中纪委副书记何某,说可以安排到延长石油上班,后来又说安排到陕西省工业信息文化厅,但是一直没办成。他给了孙某13万元现金,孙某给他打了13万元的借条,说那13万元直接给了梁某某,钱也一直没退。
借条证明,2011年5月17日,孙某借胡某13万元。
辨认笔录证明,胡某辨认出梁某某。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他一个朋友说儿子张张某科高中毕业没有工作,想进延炼集团,问他有没有办法。他想起老乡孙某说过其朋友梁某某有办法解决孩子工作的事,就联系了孙某。三天后孙某说梁某某能办,让他准备10万元,他朋友就答应了。又过了两天,他朋友给他10万元现金,当天下午他就把钱给了孙某,孙某以自己的名义给他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说是把钱给了梁某某,但是工作的事一直没有落实。孙某说梁某某一直没退钱,人也联系不上,2013年5、6月,他就拿自己的钱给朋友还了10万元。
借条证明,2012年4月8日,孙某借刘某甲10万元。
(8)证人倪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他弟弟韩某大学毕业没有工作,2012年初,他认识了孙某,了解到孙某能给大学生安排工作。2012年6月,他和孙某说起弟弟找工作的事,孙某说其委托一个叫梁某某的人办理,可以办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费用是13万元,先交6万元,他答应后,分两次将6万元给了孙某(3万现金,3万转账),还填了一张“陕西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登记表”,孙某以其个人名义打了一张6万元的收条。他和梁某某见过三四次面,其自称是某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还说是中纪委副书记何某的侄子,办那些事都是其姑父何某给省上领导打过招呼的,所以可以办成。后来事情一直没有办成,2013年5月他觉得事情办不成了,就找孙某要钱,孙某说把钱给了梁某某,一直没有退钱。
2012年5月,他老师王某荣的孩子王某顺大学要毕业了,他就问孙某是否能安排到国家正式编制签劳动合同的工作,孙某说可以,先交6万元定金,王某荣给了他6万元,他在西八里村西口南方星座楼下把6万元给了孙某,孙某给了他一张条子(内容想不起来,条子也找不到了),说半年办好,没说具体单位名称。2012年8月他和孙某、梁某某吃饭时,梁某某提到给几个孩子找工作的事,但半年后没有一点消息,孙某说正在办理,一年后王某荣说不办了,孙某说钱退不了,因为梁某某不见了。
收条证明,2012年6月10日,孙某收到倪某6万元。
辨认笔录证明,倪某辨认出梁某某。
(9)证人鲁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他听朋友张某(在眉县开了一家介绍工作的中介公司)说其朋友孙某在西安可以安排孩子工作,正好他侄子张某乙马上毕业,他想趁这个机会把孩子工作安排了,张某介绍他认识了孙某,孙某还委托了一个姓梁的人办理安置工作一事,当时说是可以安排到陕西省教育厅某个科员职位,办理费用是25万元,先给15万元,事成之后再给10万元。他答应后,于2012年5月17日给孙某农行卡上打了15万元,张某以其名义给他打了15万元的借条,说是作担保。两个月后,张某带他侄子张某乙到西安填了一张“陕西省直属机关在职人员登记表”,之后就一直没有办成。2013年9月,他觉得事情不对劲就向张某要钱,中秋节过后,孙某给他农行卡上打了5万元,剩下的10万元至今未要回。他没有见过那个姓梁的人。
借条证明,2012年5月17日,张某借鲁某15万元。
(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他儿子王某华大学毕业没有找到工作。他听朋友张某说其朋友孙某在西安可以安排孩子工作,介绍他和孙某认识,孙某说上面还有一个人在运作这件事,说是能安排到陕西省信息网络管理局工作,费用是13万元,事成之后给钱,他就答应了。2011年5月,他儿子在省政府门前的信息产业办填了一张个人简历表,并上交了体检表。然后就通知他们说事情快办成了,让家长准备钱。2012年10月底,通知孩子12月上班,需要11月底前结清办理费,他在2012年11月29日给张某13万元现金,张某以其个人名义给他打了13万元的借条,说是作担保,后来事情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找工作这件事没签协议,但是有一份委托书。
借条证明,2012年11月29日,张某借王某乙13万元。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他给眉县的朋友张某说他女儿张某元从警校毕业没有工作,让帮忙安置一下,张某说他朋友孙某在西安可以安排工作,他让张某带着他在西安见到了孙某,并请孙某帮忙给女儿安排工作,孙某说一个姓梁的人能办理安置工作的事,可以安排到监狱管理局工作,费用15万元,几天后他给孙某工行卡打了15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给他打了15万元的借条,说是作担保。2013年6、7月,孙某打电话让他和女儿到西安面试,到西安后,孙某把他和女儿带到西安市友谊西路公务员大厦门前,孙某打了个电话,从公务员大厦里走出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将他女儿带进大厦,她女儿说当时进了一间办公室,里面有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40岁那个男子介绍说那是公务员局的书记,50多岁的男子问了他女儿一些情况,就让他女儿下楼了,之后孙某让他回家等消息,事情一直没有办成。2013年下半年,孙某分两次给他转账退了11万元,剩下4万元一直没退。
收条证明,2012年4月29日,张某收到刘丽霞(张某某妻子)15万元。
(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他表哥贺某生说其女儿贺某生毕业没有工作,让他帮忙安置一下,他说西安有个朋友孙某可以安排工作,就带着贺某来到西安找孙某,告诉孙某帮他侄女安排工作。孙某说能安排到陕西省直属事业单位工作,费用是15万元,几天后他就给了孙某15万元现金,孙某以其个人名义给他打了15万元的借条,一直没有办成。2013年8月,孙某给他转账退了4万元,还有11万元至今未退。孙某提过一个叫梁某某的人能办理安置工作一事,他没有见过梁某某,孙某说梁某某还没有给其退钱,所以没办法给他退,找工作这件事没签协议,但是有一份委托书。
借条证明,2011年5月11日,孙某借张某15万元。
(13)证人刘某乙证明其不认识梁某某。
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008年他通过宝鸡市第二商贸学校老师魏某良认识了孙某。2010年底他认识了一个叫“陈某”的人,陈某自称是陕西省组织部副部长,是做人事安置的,还说延长石油招100多人,他就把陈某的个人情况和招人信息告诉了孙某。孙某说有61个人需要安置工作,他就给陈某说帮忙把61个人安置到延长石油工作,陈某答应了,说每人要交12万元办理费,先交6万元定金,办成之后再交6万元。2011年孙某说只剩31人要办延长石油安置工作,并陆续给他169万元,他将169万元交给陈某,一个月后陈某给他几十张“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招聘表”,他就给了孙某。半年后他打听到陈某根本没有能力办理就业安置,就找陈某要回169万元给了孙某。
2011年底,陈某说陕西省直事业单位招60人,他就把招人信息告诉了孙某,孙某陆续找了60人要求安置工作,他又找陈某安排这60人进省直事业单位,陈某说每人交9万元办理费,先交3万元定金,办成之后再交6万元。2012年,孙某给他180万元,他交给陈某。陈某给他60多张“陕西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登记表”,收表时陈某又要127万元,他向孙某要来127万元交给陈某,一共给了307万元。后来陈某以省厅领导换届为由推迟办理,他给陈某说办不成就不办了,陈某说还能办,在一次饭局上还介绍他认识了自称是陕西省公务员管理局副局长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的刘某明,他调查确有此人,也就继续相信陈某,后来他一边催陈某要钱一边催其办事,陈某就消失了。孙某让他给91人安置工作,共给他476万元(现金有借条,转账有凭证),他全给了陈某(全部是现金)。后来陈某还给他352万元,他还给孙某332万元,陈某还欠他124万元,他欠孙某144万元,他用孙某给他的钱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工作安置一个都没有办成。
2013年9月,陈某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招人,让他找两个人到西安市友谊西路陕西省公务员大厦面试,找一个姓张的人(总和陈某在一起),孙某就帮他联系了两名学生,他带着学生、家长及孙某来到公务员大厦,姓张的人将学生带进一间办公室,后来姓张的人也消失了。孙某本身就是做人事安置工作的,他让孙某找一些毕业大学生和社会人员,然后他找陈某帮忙办工作安置一事,就可以从中抽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挣些钱,孙某没见过陈某。
辨认笔录证明,梁某某辨认出孙某,但未能辨认出陈某及刘某乙。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诈骗金额应为204800元,其余103.52万元被自称可以安排就业的“陈某”骗走的意见,有证人孙某的证言、陕西省委统战部的书证、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凭证、流水明细、借条等证据可以证明,梁某某谎称认识相关领导,以安置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4万元的事实成立,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梁某某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意见,因梁某某诈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他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执行至2026年6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某向刘某辉、倪某中、鲁某利、王某怀、张某、王某明、张某某、赵某辉、胡某斌分别退赔10万元、12万元、10万元、13万元、11万元、24万元、4万元、27万元、13万元;在案扣押的陕A80xxx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由暂扣单位依法变现后,按比例向刘某辉、倪某中、鲁某利、王某怀、张某、王某明、张某某、赵某辉、胡某斌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琳
人民陪审员王菊芬
人民陪审员李连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