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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团购之名骗取居民钱款2.2万余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次 [字体: ] 背景色:        

 假借团购之名骗取居民钱款2.2万余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以在线庭审方式依法公开审判被告人龚某某利用团购信息诈骗案。

【案情回放】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从山姆会员商店工作人员处获悉社区团购信息,4月7日至4月9日,龚某某隐瞒山姆会员商店要求的团购流程、其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在社区居民的微信群内发布团购信息,并在微信群内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还向山姆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社区证明,假借团购之名向参团居民预收钱款。

4月7日起,龚某某在收到李某等参团居民的钱款后,即将款项提现后充值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涉及被害人40余名。截至本案审理阶段,龚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缴到位。

【以案说法】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鉴于其在庭审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案违法所得2.2万余元将于案件生效后及时发还被害人。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编写:上海嘉定法院 金昱 王慧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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