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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诈骗罪

无货物来源疫情期间骗取购烟钱款 法院:构成诈骗罪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货物来源疫情期间骗取购烟钱款 法院:构成诈骗罪

【案情回放】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购买香烟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五千余元,法院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2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无货物来源的情况下,在数百人的微信群内发布消息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购买香烟并送货上门。

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于同年4月14日向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钱码分4次共转入人民币5380元,用于购买35条香烟。吴某某收到钱款后即将钱款全部用于归还欠款和日常消费,并注销其所使用的微信。

【以案说法】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且系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三百八十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编写:上海奉贤法院 李秀溢 毛振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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