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为入罪起点,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另外,相关司法解释还对部分构成诈骗罪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应予立案追诉。北京市“数额较大”为人民币5000元。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①
4.根据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5.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量刑标准
诈骗罪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分别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上述三个数额标准及各地如何实际应用分别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诈骗罪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情况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北京市对应的上述标准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10万元、50万元。
2.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诈骗公私财物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事实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实施了发送诈骗信息50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行为,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4.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