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张某某是抢夺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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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刘某某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泰转盘的正阳通讯店内,以将自己所有的一部苹果8手机进行抵押的方式向刘某某借款2000元。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刘某某称欲赎回手机,双方在步行街对面的河边见面后,张某某以需要使用手机进行微信转账为由将手机拿回,又称需打电话向朋友胡某某借款。期间,刘某某一直守在张某某旁边,双方一起来到胡某某家楼下,张某某趁刘某某不备,携带手机迅速跑上六楼躲进胡某某家中。刘某某上楼追,未能追上,遂报警。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923元。
【分歧】该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是属于抢夺罪还是属于诈骗罪?
第一种意见是属于抢夺罪,张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公然抢夺刘某某的财物,刘某某未能追上,来不及抗拒。
第二种意见是诈骗罪,张某某向刘某某进行抵押,后张某某欺骗刘某某其需要用手机进行支付,从而使刘某某把手机归还给张某某,作出了张某某所期待的后果。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采用欺骗方式让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意思,并且自愿交付财产,其中并不包括暴力行为。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仅对于财产实施的行为,并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压制被害人。
该案中,张某某主要是对财产进行实施暴力的行为,进行抢夺,没有采用欺骗的方式。
综上,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构成抢夺罪。
来源:綦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