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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诈骗罪

最高法诈骗罪裁判观点汇总之诈骗案(二)

日期:2016-09-01 来源: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作者:诈骗罪刑事律师 阅读:21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诈骗罪裁判观点汇总之诈骗案(二)

28.观点: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认定

观点来源: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836号)

裁判观点: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的特征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赌博罪,关键在于赌博圈套中的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仅采取了较为轻微的欺骗行为,赌博输赢主要是依靠各自运气、技术,即赌博各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输赢结果,则其行为仍然符合赌博特征,因为赌博在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其结果具有偶然性;如果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作弊手段控制赌博输赢,则赌博成了掩盖事实的手段,该行为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

29.观点: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来源:史兴其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837号)

裁判观点:司法实践中,根据欺诈行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将利用赌博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分为圈套型赌博犯罪和赌博型诈骗犯罪。圈套型赌博犯罪,是指通过采用设置圈套的方式诱骗他人参赌的犯罪,赌博的输赢主要还是靠行为人掌握的娴熟的赌博技巧,并且依靠一定偶然性来完成的,行为人并不必然控制赌博输赢,对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而赌博型诈骗犯罪又称为“诈赌”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上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弄虚作假,支配、控制赌局的输赢,单方面确定赌博胜败的结果,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误认为自己运气不佳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此种行为属于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实质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0观点: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观点来源:苗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850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苗辉虽然受太和县财政局委托审核农户的身份信息及购买资料,并在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把补贴资金垫付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户,但其不是基于财政部门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本质上是一种单纯的劳务活动,苗辉套取补贴利用的是其劳务上的便利,是经手补贴款流转事务的便利,不具有管理、经营的内容,因而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苗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31.观点: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设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观点来源:伍华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952号)

裁判观点:在诈骗罪中,存在受骗者刑事审判参考(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刑事审判参考(或不具有同一性)的现象。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三角诈骗”,也叫“三者间的诈骗”。伍华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因伍华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证券业务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作为受骗者的证券业务人员处分了被害人岑露的财产,虽然岑露没有处分财产,但刑法没有将诈骗罪的财产处分人限定为被害人。因为一方面,诈骗中的处分行为,并非仅指民法上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是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者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另一方面,在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也可能处分刑事审判参考(交付)财产。所以,即使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完全可能因为认识错误等原因而处分财产。作为受骗者的证券业务人员基于上述认识错误处分了岑露的上述股票款项,使伍华获取了该股票款项,使岑露遭受了财产损失。为受委托炒股的被告人伍华擅自取走委托人岑露股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32.观点: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观点来源:葛玉友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048号)

裁判观点: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充分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财物,本案行为人系采用其他诈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3.观点: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杨丽涛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049号)
裁判观点: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断。

34观点: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来源: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214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被告人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利用相关交通法规规定的,自己在直行道上行驶所享有的路权优先权利,故意碰擦前方变道车辆。因此,对两车相撞造成的事故后果,其主观上并非是出于过失,也就不能称其为交通事故并适用相关规定。其次,被告人在两车相撞后,又通过向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隐瞒其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被害方司机的赔偿款。所以3名被告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还在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35.观点: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来源:刘国芳等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85号

裁判观点:从合同诈骗罪立法原意来看,该罪所指合同应为书面的、典型的经济合同。购买、使用移动电话卡并不一定有书面合同,故一般习惯上不将购买、使用手机卡作为合同关系看待。并且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司法实践中对利用手机卡进行诈骗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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