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6月16日,王某到某ATM存取款一体机办理10000元现金存款业务,其未等程序完结便离开前往旁边的银行大厅领取表格。此时赶到的刘某至该ATM机办理业务,将自己银行卡插入卡口时,发现该ATM机存款槽自动打开,吐出了王某尚未存款成功的现金10000元,刘某遂拿走该笔现金立即离开。后刘某被公安抓获,但刘某辩称自己以为是ATM机器故障多吐出的钱(脱离了银行占有),无盗窃的故意。
【分歧】
对于刘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构成侵占罪。刘某误将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现金认为是系ATM机器故障导致而多吐出的钱,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的故意,仅具有侵占银行已经脱离占有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刘某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王某只是短暂离开前往银行大厅领取表格,存款槽内现金客观上仍应推定由王某占有;其次,即使王某误认为系ATM机器故障导致而多吐出的钱,但在ATM机特殊的封闭环境内,亦可认定未脱离银行占有,刘某属于秘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存款槽内现金客观上属于王某占有。刑法上的占有不仅仅指明确的、显而易见的占有(如手拿、口袋内等),亦包括潜在的推定占有。对于明显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离开或遗忘,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本案中,王某在尚未完成存款手续时短暂离开前往银行大厅领取表格,并不属于遗忘,其仍具有强烈的占有意识;且王某离开ATM机仅有短短几米距离,该笔现金仍然处于其支配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故在ATM机未吸收该笔款的情况下,该现金客观上仍属王某占有。
第二、刘某主观上具有盗窃他人财物故意。本案被告人刘某上辩解其误认为系ATM机器故障导致而多吐出的钱,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的故意,仅仅是侵占。笔者认为,被告人主观意识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大多趋利避害,故刑法上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意思不能仅凭被告人自我陈述,而因根据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能够通过其他方面印证被告人主观意思的情况下,可以不考虑被告人的单纯主观陈述。本案中,ATM存取款一体机在银行大厅旁,同时被摄像全程监控(客观情况下),且现金在存款槽内。尽管刘某主观认为系ATM机器故障导致而多吐出的钱且属于脱离银行占有,但在上述比较封闭环境且被摄像监控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笔钱并未脱离银行占有。同时以正常人的理解能力看,王某主观上亦可认识到该笔钱属银行占有,因此刘某的辩解不具有说服力,故刘某主观上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
综上,刘某主观上具有盗窃银行财物的故意,客观亦盗窃了他人(王某)的财物,此种情形属于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刘某侵犯的对象与其所认为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求,即性质上相同(他人财物),不影响故意的性质,构成盗窃罪既遂。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余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