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顾名思义,信用卡的基本名义是“信用”,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信用卡在经济活动中主要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自动存取款等功能。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具有较多的风险性。信用卡是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明确在信用卡业务当中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遵循,本条对下列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这里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伪造后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而自己使用。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这里规定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的。由于某种原因,有的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某种信用卡,而该信用卡还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持卡人可将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退卡手续。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信用卡。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在现实生活中,信用卡丢失的情况经常发生,有的是因为被盗,有的是不慎遗失,或者因其他种种原因使持卡人失去信用卡。所以,任何一个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对于信用卡的丢失,都规定有挂失的制度,以防止在信用卡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而使持卡人受到经济损失。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作为犯罪处理。
(四)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这里规定的“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客户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帐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为上表现为拒不偿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在客观表现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表现如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根据本款规定,信用卡诈骗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条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款对信用卡诈骗的,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对关于盗窃信用卡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犯罪是指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该信用卡,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能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应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