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浦刑初字第39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某。
辩护人康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某及辩护人康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项某某向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该信用卡于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24日期间多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6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9,445元。
2011年6月,被告人项某某向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该信用卡于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24日期间多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7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还款,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25,728.81元。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归还所欠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工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银行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项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且已退还所欠本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项某某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