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刑法知识
关于因羁押期限届满未能结案的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既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不用像羁押措施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比较好地考虑了办理案件需要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平衡。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有关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关于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作为一项有法律效力的批准决定,它是在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作出的,因而是严肃的,一经作出,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执行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规定由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逮捕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理,提出监督意见。
关于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讯问的规定考虑到逮捕已经对被逮捕人的实际生活造成了一些影响,为了消除其影响,也为了便于当事人重新办理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事务,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作为其不应逮捕的依据。这里所谓“不应当逮捕”,主要是指逮捕所依据的事实经查明并不存在,被逮捕人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等等情况。
关于逮捕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款是对公安机关逮捕人必须出示逮捕证的规定。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手续凭证,这就是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
关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复核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后,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监督,特别是制约公安机关随意使用逮捕措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关于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及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也要尽量在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在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确实时间不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材料齐备,就应当及时提请批准逮捕,不一定都要延长至三十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作出相关决定及如何执行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为防止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书以后,不及时执行,致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归案,本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规定由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做出决定,是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正确、谨慎使用逮捕的重要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应当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进行。本条的“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涉外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知名人士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