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逮捕执行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第二款作了两处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二是取消了原来关于如果通知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规定,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采取逮捕措施的,一律应当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对公安机关逮捕人必须出示逮捕证的规定。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手续凭证,这就是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其次,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出示逮捕证以表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逮捕任务,这样既有利于对其监督,也有利于各有关方面包括被逮捕的人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等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第二款是执行逮捕后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通知其家属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规定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其理由同增加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一样,主要是考虑到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看押、提讯设施、安全警戒、监所监督人员等都是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配备的,有条件保证被逮捕人人身安全,防止脱逃,保障讯问等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不仅有利于防止发生被逮捕人逃跑、自杀、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况,而且能有效防止对被逮捕人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与拘留不同的是,拘留后送看守所的时限为二十四小时以内,逮捕后则必须毫不迟延地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拘留是较逮捕更具紧迫性的强制措施,有时需要在被拘留的人协助下立即开展收集证据、抓获同案犯等侦查活动,而采取逮捕措施的,事先已经掌握了必要的证据,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一般不具有先行拘留的那种紧迫性,而且实践中多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批准逮捕之前已经被先行采取了拘留措施,羁押在了看守所,没有必要再规定较长的时限。
关于逮捕后通知家属,本次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即除无法通知的外,一律应当通知家属。“无法通知”主要指被逮捕人家属地址不明,或者被逮捕人无家属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