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讯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其目的是通过讯问,及时查明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逮捕措施是否正确,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可靠,发现错捕的及时纠正。对一些罪行较为严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不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防止其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但是,对强制措施特别是逮捕的适用,一方面要考虑到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一个人被宣布逮捕后,不仅导致人身自由的丧失,也可能会带来其他一系列后果,应当本着慎重的原则,防止对无辜的人错误的适用逮捕措施,尽量避免对没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也要充分认识到逮捕后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获取、收集新证据,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的意义。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这样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的要求。
其次,考虑到逮捕已经对被逮捕人的实际生活造成了一些影响,为了消除其影响,也为了便于当事人重新办理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事务,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作为其不应逮捕的依据。这里所谓“不应当逮捕”,主要是指逮捕所依据的事实经查明并不存在,被逮捕人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