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案例解析裁判要旨: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信息后,将盗取的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要旨: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辩护律师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辩律师谈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判决应只限于本金对于透支的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实际上也只是双方依据民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能称之为银行的损失。故无论是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还是其他费用,都只是双方约定的义务的体现方式,而不能称之为银行的损失。既然银行毫无“损失”可言,那么法院对此裁判也就没有任何依据可言。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也只应就本金部分作出裁判。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事律师带你读懂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二审宣告前,张某已经偿还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浅谈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入刑条件边界认定问题恶意透支信用卡入刑的必要性立法机关之所以将该罪纳入到刑法中来,主要是为了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的金融犯罪行为。在信用卡支付体系刚创立时期,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信用卡制度十分脆弱,未能及时发现透支帐户并迅速通知各营业处所及时止付,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规范金融秩序将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作为犯罪予以追究。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什么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构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构成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数额较大,而且明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能还不了透支款,会给发卡银行造成较大损失,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如果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