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刷卡取款,信用卡诈骗!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万钰,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案情介绍:
小张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以110万元交易房屋,约定首付款35万元,75万元由蒋某办理银行贷款,并由银行直接打到小张指定的银行卡内。
因该房产先前有抵押贷款,需要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才能正常交易过户,中介公司为小张垫资23万元归还贷款。在小张与蒋某办好过户手续后,中介公司店长提出为保证23万元垫资款的偿还,要求小张交付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在75万元银行贷款打到小张银行账户内时,可以直接转走23万元垫资款,小张同意了。
后中介公司法人董某因有债务需要资金周转,打起了小张银行卡的心思,他给付店长5000元用于银行提前放贷。2019年11月19日,75万元贷款到账,次日店长取走垫资款项,而董某趁此机会使用小张的银行卡及密码,在小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将小张银行卡内的439988元转走并逃匿。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并发还被害人。
裁判说理:
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能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官评析:
董某使用他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构成侵占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呢?
我们认为:一、董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占有。信用卡本身的价值(工本费等)很小,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单纯侵占信用卡并不必然导致他人财产利益受损,侵占他人财产利益主要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小张将银行卡交给房产中介保管,并不等同将银行卡中的资金交给董某保管,董某未告知小张银行提前放款,在小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资金,属于使用信用的行为,其不构成侵占罪。
董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一)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根据该规定,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信用卡(含借记卡)的行为。本案中,董某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违反了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的基本要求,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二)董某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违背合法持卡人的意志。小张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董某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保管,是因该房产中介公司垫付部分房款,小张同意在银行贷款打到其银行卡内,该公司直接转走23万元垫资款,对于剩余款项小张并不同意他人处分,董某取款的行为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思。(三)董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非法占有小张银行卡资金,董某想办法让银行提前放贷,并刻意向小张隐瞒银行提前放贷的事实,违背小张意志利用POS 机刷卡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意图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