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欺骗行为对合同履行不产生根本影响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2刑初271号刑事判决(2019年10月16日)
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刑终521号刑事判决(2020年3月20日)
裁判要旨
(1)鉴定意见并非当然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在案证据加以综合判断,不能不加甄别、盲目采信。
(2)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