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不遮掩赢利的意图。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如何划定,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最主要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民间借贷行为人没有对出借人的标的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陸资金短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虽然可能出现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偿还不上借款而逃避债务的情况,这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但并不属于非法占有。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务中之认定,袁某以投资养殖、开发房地产为由,许诺高回报为诱饵,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经过虚报注册资本而取得的公司营业执照,有欺骗公众,隐瞒经营性质的行为。且袁某将集资款由其以个人名义存入私人账户,说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常见情形的裁判标准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的区别在所有的非法集资类型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它是该类型犯罪的兜底条款(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定该罪)。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即不想归还)、欺骗手段等等,才构成集资诈骗罪
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非法集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罪法律法规汇编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如何计算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被告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是从被害人交付的本金中支取的,所以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最高院法官:区分合法资本运作与非法集资的八个实践问题二是要审查按特定利率给予补偿的问题,以便认定是买卖合同还是借贷行为,以及约定的利率标准是否过高,有无特定的投资方向,如果所融资金没有特定用途,不是真正的投资,而是转贷给他人赚取高息,则应综合认定是否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三是如果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损失后果严重,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关于集资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了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