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为名行骗 跨省作案触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陈家定,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共享经济时代,租车出行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有人却别有用心,将租来的车非法低价转卖,以此牟取利益。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一起合同诈骗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孙某、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四万元不等。
2020年7月18日下午,海安的王某在网上认识了一网友,对方诱导王某向他人租下一辆奔驰C200,双方签完租赁合同后,网友便以带他找工作为由将汽车开走。然而在轿车开到河南省驻马店时,网友竟将王某丢下,此后再无音讯。
2021年7月21日,王某报案致案发,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汪某、孙某、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分别将其抓获归案。
据供述,王某所租车辆已被低价出售给河南省驻马店市的关某,得款人民币5.1万元。侦查人员经侦查研判,发现关某、邹某等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重大嫌疑,于同年8月份抓获归案。
审理过程中,汪某供述出这并非他们第一次作案。
2020年5月至7月间,汪某与孙某、周某三人以“套车”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三人在互联网上寻找车源,由名义租车人出面假意租车,后将该车辆开走低价出售,得款按事先约定分成。经统计,汪某参与全部合同诈骗4起,涉案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86万余元,孙某参与实施合同诈骗3起,涉案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64万余元,周某参与实施合同诈骗3起,涉案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61万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孙某、周某共同或者分别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汪某、孙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虽然诈骗者的行为漏洞百出,最终无法逃脱牢狱之灾,但对于租车个人或平台来说,更规范的租车流程、更严格的审核机制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后期的一系列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