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旗下网站 
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电话:13691255677  
 

诈骗罪名专题 >> 合同诈骗罪

王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来源:诈骗罪刑事辩护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215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刑初字第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严业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骗取被害人付某某、沈某某钱财,谎称其已承接青浦贺桥公寓工程,以“江苏中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付某某、沈某某签订该工程分包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等为由,多次骗取二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9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共计向二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9,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付某某、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雷某的证言笔录,施工合同书,合同备案信息,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账户明细查询表,业务回单,借条,案发、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应退赔被害人付某某、沈某某人民币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程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3G手机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