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司法观点集成
1.审理涉贷款诈骗罪民刑交叉案件不必“先刑后民”(人民司法2014.24.087)
【裁判要旨】同上
2.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人民司法2011.16.011)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
3.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与赃款赃物的处理(人民司法2010.20.063)
【裁判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贷款诈骗罪中的数额应以所得额为认定的标准,且所得额仅限于本金,不应包括利息。对由赃款转化而来的财物的处理,应具体加以分析。
【案号】一审:(2005)黄刑初字第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