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旗下网站 
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电话:13691255677  
 

诈骗罪名专题 >> 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无罪案例:行为人虽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但为贷款提供了确保银行实现债权的足值抵押,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日期:2023-03-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骗取贷款无罪案例:行为人虽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但为贷款提供了确保银行实现债权的足值抵押,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明知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贷款事由、隐瞒贷款真实用途,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等材料的手段,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该贷款提供了确保银行实现债权的足值抵押,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9)辽0504刑再2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王某2(另案处理)在明知本人及其经营的凤某公司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凤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桂芹、鲁某,采取虚构贷款事由,隐瞒贷款真实用途,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等材料的手段,分别以本溪市平山区静仪房产信息中心、本溪市平山区淼莹婚庆中心、本溪市南芬区联通网苑网络连锁鸿花富网吧、本溪市南芬区街里艳平体育用品商店、本溪凤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本溪天合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六次向商行本钢支行申请抵押贷款,骗取该行贷款共计人民币889万元。

法院认为

虽然被告人王桂芹、鲁某受他人安排,在明知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贷款事由、隐瞒贷款真实用途,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等材料的手段,向商行本钢支行申请抵押贷款,但该贷款提供了确保银行实现债权的足值抵押,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案应当同判,因与本案同一事实的另案被告王某2被判决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桂芹、鲁某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亦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明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人王桂芹无罪。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3G手机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