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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95后 “炒鞋大佬” 诈骗百万余元获刑十年半

日期:2023-0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95后 “炒鞋大佬” 诈骗百万余元获刑十年半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龚雷 刘琼,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男孩一面鞋墙,堪比一套房。”近年来,鞋圈文化盛行,“炒鞋”甚至被戏称为新的“投资风口”,投机行为的背后,不仅隐藏了市场泡沫风险,更有不法分子借“炒鞋”为由进行诈骗。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一95后炒鞋被告人小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小严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手网站相识 虚构“鞋圈大佬”形象

被害人黄某称:“我与小严是2019年4月通过某二手网站相识,相熟后互相添加了微信,闲聊中,他透露自己在鞋圈资源很多,美国、韩国等地都有他的专业买手,在成都有一家实体店,还有一辆兰博基尼的豪车,我就觉得这个人在鞋圈很有能量,也向他咨询了很多投资球鞋的方向。”

在小严给了被害人黄某投资建议后,还是在校大学生的黄某对于小严“球圈大佬”的形象更是深信不疑。于是,2019年5月,黄某主动向小严询问部分限量球鞋的价格,黄某发现小严处货单球鞋单价比市场便宜了上千元。觉得当“中间商”有差价可图,黄某立马网上发布了售卖限量球鞋的广告。

很快,黄某便接到了很多“散户”的球鞋订单,收到“散户”的货款后,他便向小严购买相应的款式球鞋,不到三个月,黄某向小严转账“购鞋款”137万余元。但是到了约定的发货时间,小严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按时发货,黄某的心里慌了。

2019年6月底,黄某至小严的山东老家想要找到小严本人问清楚,但是小严却避而不及。10天后,黄某终于在其老家的火车站找了小严本人,两人在火车站补充签订了书面购鞋合同,黄某再次支付了部分尾款,小严方向黄某在武汉的客户小陈发了包裹。可是让小黄没想到的是,客户小陈在收货后却告诉小黄,收到的所谓的限量版球鞋竟都是假货。此时,黄某才反应出自己遇到了骗子,向苏州警方报警。

“期鞋”交易 让炒鞋党钻了空子

问及为何觉得对方是骗子,黄某坦诚称:“我一共向小严买了450双左右的期货球鞋,只有6双武汉的球鞋发货了,而且还说假货。他不发货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还躲着见我。我也问了圈子里的人,根本没号人,不像他自己吹嘘的那样。”

“三个月中,小严几乎没有任何发货,那你为何还要继续向小严订货?”询问中,警方这样问黄某。

黄某则说:“这是因为鞋圈有自己的规矩和潜规则的,我买卖的鞋子都叫做期货,也就是对于还没有官方发售的鞋子,鞋子发售之后还需要经过物流、海关等,所以我们约定了在官方发售后28天内发货。小严就是打了这个期货的时间差,让我一直对他保持信任,在7月初才反应出自己被骗了100多万。”

购鞋款挥霍一空 用于“报复性消费”

在讯问中,小严称,自己并未诈骗黄某,他已经将购鞋款都转账给了其上游的渠道商,甚至向警方说出了数个“鞋圈”知名炒鞋商及具体转账金额,同时向警方表示,自己有在北京与成都均有实体店股份,可以退还被害人黄某一半的“购鞋款”,还虚构其受唐某指使“拖货”欺骗黄某,并约定与黄某四六开分账。

公安机关至北京调查后,发现小严自称有股份的店铺员工根本不认识小严,在进一步核实后,才发现小严根本不具有任何实体店股份,也没有向所谓的上游炒鞋商支付“炒鞋款”。

此时的小严方向警方道出了实情,其称:“我编造实体店的股份是向营造出我能够还上黄某钱的假象,这些鞋子的钱我也没有转给上家,只是向他们询问了一下。至于唐某也是我编出来的,我是转给他1.3万元,但是是因为他自称能够清除微信、支付宝记录,不被警方调查。”

问及百万余元的钱款去向时,小严称骗了黄某后,只能通过“报复性消费”填补内心的恐慌。花10万元买了辆二手宝马车,花了1万元网购了宠物狗,花了七八万元购买鞋子、衣服,花了六七万招待朋友……“2019年6月的消费堪称灾难式,花钱特别厉害,就像中了一百万奖券一样。”小严这样评价自己的6月。

调查背景 “鞋圈大佬”竟是在校大学生

在调查中,小严的真实身份渐渐浮出水面。1999年出生的小严是某高等专科学校的大四学生,案发时其正在某医院实习,实习工资仅有1400元每月,根本无力承担起其高额消费。据小严自述,其13岁开始接触“鞋圈”,16岁时成为了某知名贴吧的吧主,认识了很多和他一样喜欢玩鞋的人,渐渐进入了“鞋圈”。

“我是个普通的工人,月薪也就两千六七,他妈妈身体一直不好,偶尔出去做个零工,我们住的房子都是政府的公租房,家里是没什么收入的。说实话,我对孩子关心不够,只是听说他之前有过自杀的倾向,是他妈妈带去医院看病的,具体情况我也没多问。”谈到这里,小严的父亲眼眶湿润。

法院:从无无交付能力及意愿,应认定为诈骗罪

庭审中,小严自愿认罪认罚,小严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定性为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不是在交往之初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市场交易的特点,而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小严从事球鞋买卖的相关市场经济活动。其次,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小严并无向被害人交付球鞋的能力,其也并未为履行合同做任何的准备,并且,其先后诈骗被害人数十笔,无一笔真实交易。最后, 根据被告人小严的供述,其诈骗被害人的部分钱款被其“报复性消费”所挥霍,故其并无交付球鞋的意愿。

被告人小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炒鞋“一夜暴富”的神话在年轻群体中不停传播,炒鞋乱象屡禁不止,甚至引得央行发布金融简报提示相关风险。事实上,不论是鞋圈“大佬”还是新手,炒鞋“翻车”的现象并不鲜见,甚至走向违法犯罪。在涉“炒鞋”类的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呈现低龄化倾向,且存在“击鼓传花”式的交易链条。正如本案中,被告人小严与被害人黄某均为在校大学生,被害人黄某因“期鞋”交易等原因轻信于小严,并将其下游客户的货款转交给小严,以期获得差价。

随着投机鞋市场的泡沫越来越大,“炒鞋”市场绝非遍地黄金,炒鞋中的饥饿营销、虚假交易、制假售假、诈骗等套路层出不清。相对而言,年轻人的经济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都较弱,对于此类“炒物”类的资本游戏更应当敬而远之,不能抱着短期致富的心态盲目跟风进入市场。对此,基层法官建议:第一,价格管理、金融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于此类投机市场的监管;第二,销售平台、品牌商应当避免饥饿营销,合理限定销售价格,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第三,在中学、大学教育中增加基础财富管理教育,引导形成健康、积极的财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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