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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南京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

日期:2022-12-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南京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女大学生王某参与电信诈骗向受害人预警,11月22日,南京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电信诈骗案。其中,主犯赵某、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万五千元;从犯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应予以正面评价,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赵某、杨某等人单独或共同合伙出资组成诈骗团伙实施诈骗,先后招募多人,采用微信好友聊天骗得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并投资后,使用后台控制数据让被害人“投资亏损”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共计涉案金额692337.9元。

2019年8月初,王某在大学毕业找工作期间,经杨某介绍进入该诈骗团伙。一开始从事养号工作,后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根据话术脚本与受害人聊天,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涉及两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23万余元。

2019年9月5日,王某在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赵某某、刘某预警,告知对方自己是骗子,提醒对方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预警后王某自行脱离犯罪团伙。

赵某某、刘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赵某、杨某等人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于9月7日向刘某退还人民币144950.78元。10月31日,该电信诈骗团伙成员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刘某剩余损失5170元,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赔。王某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赵某、杨某十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万五千元;判处从犯兰某等人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二万。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京中院认为,王某的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损失扩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损失,并直接导致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该电信诈骗团伙,避免更多被害人被骗,应予正面评价。

王某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帮助被害人及时止损并追回被骗款项,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预警行为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结合其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刘某的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认为应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南京中院二审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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