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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欠债巨额虚构“卖点” 累犯行骗触犯重刑

日期:2023-01-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欠债巨额虚构“卖点” 累犯行骗触犯重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许晓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朱某隐瞒自己身负巨额债务的事实,虚构身份,以借为名骗取多人钱财。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春节期间,张某将其男友朱某介绍给亲属。朱某隐瞒自己身负数十万债务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事实,谎称自己父亲是做钢板生意的,每年能赚上千万元,自己承揽工程,在上海、苏州等地均有房产。其后,朱某以购房、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得张某姨妈贲某三次给付其人民币共计50万元。该钱款被朱某用于购置二手高档汽车、个人消费及偿还贷款。后经贲某催要,朱某归还人民币5万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朱某再次虚构其做资源整合,需要工程周转资金、请客送礼等事由,以借款为名先后多次骗得刘某合计人民币17余万元。后经刘某催要,朱某归还人民币1千元。

2018年4月,朱某与张某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除2019年朱某搞拆迁赚了两三千,其余未接到任何工程。

2019年9月,朱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假意与殷某谈恋爱,对殷某谎称自己有多处房产,在厦门有工程。后又以工程需要送礼、资金周转以及请人吃饭应酬等为由,骗得殷某人民币合计9万余元。

2019年11月,殷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朱某到案,对殷某指控其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坚持自己与贲某、刘某之间为借款,并不构成犯罪。

另查明,朱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被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1月刑满释放。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朱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朱某对部分事实予以认罪,可相应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朱某提出其没有骗贲某、刘某的钱,而是向她们借的款,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殷某、贲某以及证人何某等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证明朱某虚构其有多处房产,有承接工程的能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当朱某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购房、请客送礼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时,被害人均出借钱款给朱某。而实际上朱某不仅没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和资金财产,而且在此之前还欠十多名债权人的钱款,被法院列为执行失信人员,其根本不具备偿还被害人贲某、刘某、殷某70多万元借款的能力,而所借款项主要被其用于购买高档汽车、个人消费和偿还贷款等,其肆意挥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朱某实际上是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应构成诈骗罪。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些人自以为靠耍小聪明借钱不还,别人也无计可施,殊不知早已触犯法律的红线,悔恨一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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