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骗钱后担心败露网上雇凶杀人
作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朱来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90后女子,虚构自己“认识化妆品厂家老总”、“可以拿下宿迁市代理”等事实,以合伙做化妆品生意为名实施诈骗,骗得一女子42万余元。因担心事情败露,于是在网上雇凶杀人。受害者由于拼命反抗加上警方及时赶到,才逃过一劫。雇凶杀人后,并没有收手,而是继续行骗,骗走程某13万元。因害怕自己的谎言被戳破,便购买了麻醉剂,给受害人程某注射药物。
姐妹俩半夜回家险遭杀害
宿迁市区一小区,两名男子王某、李某戴着帽子背着单肩包,带着电击棍、手套、口罩、塑料袋等工具,守在一栋居民楼7楼的楼道内,等候时某及其妹妹回家。凌晨1时许,时某开门回家,王某、李某因故未能进入室内。
1时30分许,王某、李某趁时某妹妹回家开门之机,将其控制并强行进入室内。王某、李某用电击棍电击两人的头,但并未将两人电晕。之后,李某欲与时某的妹妹发生性关系,便将时某的妹妹带至北侧房间内,逼迫其脱下裤子,因时某的妹妹哀求,李某停止实施强奸行为,后经王某催促,李某再次用电击棍电击她的头,并用塑料袋套住她的头,捂住她的口鼻,欲使其窒息死亡,但因为对方拼命挣扎反抗,抠破了塑料袋,李某没能将她杀死。
同时,王某在东侧房间内,王某强行摸时某的乳房,并掐时某的脖子欲将其杀死,因民警赶至现场而未果。随后,民警将王某、李某抓获,时某和妹妹逃过一劫。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9年10月24日凌晨,情节堪比警匪片。
经过公安机关审讯,一起因诈骗引发的雇凶杀人案浮出水面。让人想不到的是,案件背后的指使者竟是26岁的女子刘倩。
90后女子行骗后雇凶杀人
刘倩是什么人?她为什么要这么做?
事情还得从2019年说起,刘倩出生于1993年10月,家住宿迁市宿豫区一乡镇,事发前其在时某居住的小区西门一美容院工作,时某做美容时认识了刘倩,并渐渐熟悉。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刘倩虚构自己“认识化妆品厂家老总”、“可以拿下宿迁市代理”等事实,以合伙做化妆品生意为名,时某信以为真。后来刘倩以需要增加加盟费为由,前后骗了时某42.5万元。
刘倩骗了时某42万多元后,担心自己诈骗的事情败露,便起了杀心。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刘倩通过网络雇佣王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佣金,杀害被害人时某,王某在获得被害人时某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后,便通过网络联系到李某(另案处理)共同作案。
之后,王某与李某对被害人时某及其住处进行跟踪、踩点,掌握了其作息规律,以及一起居住的被害人时某的妹妹被害人时某某。王某购买二根电击棒、单肩包,并准备了手套、口罩、帽子、塑料袋等作案工具。
李某了解到,时某和妹妹一起住,而且一般回家比较晚,李某一直没找到机会下手。
2019年10月23日晚上,王某接到刘倩的指令,要求他必须于当晚杀死时某及其妹妹。于是王某与李某于当晚11点左右,潜入时某家的楼道内,等时某和妹妹回家,伺机杀人。
接下来,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幸运的是,当地警方闻讯及时赶到现场,王某及同伙李某被抓。后来经过鉴定,时某及其妹妹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刘倩雇凶杀人后,并没有收手,而是继续行骗。2020年1月22日,刘倩了解到程某和胡某是好友,便编造谎言,称自己是胡某的情人,并已经怀上了胡某的孩子四个月,她向程某透露自己要买车,但是钱不够,之后冒充胡某通过微信假借胡某的名义向程某借钱,骗走程某13万元。
后来程某要求刘倩还钱,刘倩害怕自己的谎言被戳破,便购买了麻醉剂,准备对程某注射。2020年2月2日凌晨,刘倩在程某家中,谎称要给程某打“瘦肩针”,想给其注射麻醉剂,后因程某不同意打“瘦肩针”,刘倩没能得逞。经鉴定,该麻醉剂中检出替来他明和唑拉西泮。
实行数罪并罚获刑14年
2020年3月,刘倩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公诉机关对刘倩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雇佣他人故意杀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倩教唆他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倩教唆他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倩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倩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实行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刘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倩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犯罪未遂,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倩在故意杀人犯罪中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倩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倩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倩主动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部分诈骗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倩犯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均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倩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倩有期徒刑9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另外,判刘倩退赔时某42.5万元,退赔程某13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击棍等供犯罪所用的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