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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扬称公检法“有人” 骗财不成终担责

日期:2022-12-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扬称公检法“有人” 骗财不成终担责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王玲,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岳某一直以来自称“热心肠”,在朋友圈里以“关系网强大”能为朋友“办事”自居。一朋友相信了他的“谎言”,还真就上了他的当。

2019年,陈某的一个亲戚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为了把这个亲戚“捞出来”,陈某动起了歪心思。他通过朋友李某找到了号称“关系网强大”的岳某。说明来意后,岳某开始了他的“表演”,“公检法的朋友一大堆,这点小事没问题”“虽然门路有,可找人帮忙需要花销……”,李某听出了他的“话外音”,便将此意转达给陈某,一心想把亲戚“捞出来”的陈某二话没说便通过李某给了岳某5万元,作为“捞人”的“运作资金”。

拿到钱的岳某,一再向陈某和李某保证,肯定能把人“捞出来”。但是实际上,他根本没有他所谓的“关系”,陈某亲戚已经被定罪判刑了他还不自知,为了将5万元据为己有,他编造各种谎言“能判缓刑,肯定能出来”“就算判了实刑,也能弄保外就医”……而实际上,岳某自己就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他口里说出的“蹩脚”术语,还是在那时“学”来的。陈某起初还对岳某抱有幻想,认为他关系多朋友广,肯定没有问题,可是看到亲戚已经判刑了,岳某还在拖时间,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他开始找岳某要钱,而岳某还在想着法的隐瞒,不想把钱还给陈某,陈某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岳某此时主动向陈某退还了5万元,但已经为时已晚。

淮安市淮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已经主动退还赃款,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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