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琴、朱某明诈骗案——虚构办理养老保险费诈骗多人财物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5-1-222-007/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7刑初636号/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理由:被告人朱某琴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却对外宣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属于虚构事实;其通过虚构用工关系,伪造资料,以相关公司名义为部分被害人交纳数月不等的养老保险,并非成功办理了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其目的仍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使用伪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欺骗被害人,以防止事情败露;后将收取上百名被害人巨额钱款供其个人使用、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理由:对于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却对外宣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并通过伪造资料为部分被害人交纳数月不等的普通养老保险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相信其能力并交付钱款,后又以伪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继续欺骗被害人,同时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的退款要求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