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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本文梳理多个无罪判例,总结七大裁判要点,为当事人及辩护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无非法占有故意型:签订协议后持续履约
【裁判规则】
行为人签订协议后正常履约并支付款项,虽后期出现拖欠但积极筹款归还的,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案例
法某诈骗案(2010)浦刑初字第2646号
法某租车后持续支付租金,拖欠租费后仍多次还款,并最终返还车辆。法院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民事欺诈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夸大宣传
【裁判规则】
通过隐瞒部分真相、以次充好赚取合理利润,但未切断交易链条的,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
孔某诈骗案(2016)鄂2802刑初29号
孔某销售棺材时隐瞒铁钉拼接真相,但办理合法证件、使用真实木料加工,法院认定其属民事欺诈。
三、债权抵销型:纠纷未影响履约能力
【裁判规则】
当事人主张以债权抵销债务,虽有欺骗行为但未逃匿且有还款能力的,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案例
黄钰诈骗案(2016)吉01刑终00113号
黄钰主动提出偿还66.5万元,但债权人要求支付120万元未果后报案。法院认定其具备还款能力,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
四、风险投资型: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未转移
【裁判规则】
将借款投入正常经营活动,未恶意转移资产或挥霍的,不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
李某诈骗案(2018)桂01刑终344号
李某虚构事实获取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商事规律,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五、政策执行型:政府主导型专项资金申报
【裁判规则】
企业配合政府申报要求虚报材料获取专项资金,资金用于政策扶持项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
刘某某诈骗再审案(2023)辽刑再1号
刘某某将骗取的国家养猪补贴全数用于项目建设,最高法再审认定其主观无法占目的。
六、证据不足型:指控事实存疑或因果关系断裂
【裁判规则】
孤证无法证明资金流向或虚构事实与损失直接关联的,应认定为证据不足。
典型案例
周新南诈骗案(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
指控赵某参与共同诈骗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款项转移记录,法院判决无罪。
七、民事救济型:存在合法民事争议基础
【裁判规则】
基础法律关系明确(如借贷、买卖),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不纳入刑事诈骗范畴。
典型案例
张成诈骗案(2014)安刑初字第36号
通过民事诉讼隐瞒事实骗取判决,法院认定侵害客体为司法秩序而非财产权,不构成诈骗罪。
结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履约表现、资金用途、客观证据等要素,切忌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来源:律咖律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