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搏合同诈骗案——对企业经营中的纠纷准确定性,防范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刑初89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9日)
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刑终166号之二刑事裁定(2022年12月29日)
裁判要旨
对于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并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起诉指控事实据实调整,特别是对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事实应予以充分关注,避免因事实认定不准确造成误判。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体可以从履行能力、告知义务、未履约原因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并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于某等合同诈骗案——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的,属于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虚假履行,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刑初903号刑事判决(2021年1月29日)
裁判要旨
行为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本质上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意点击,不是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从平台处收取广告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告推广平台与被告人构成合同关系,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