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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日期:2024-05-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黄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一审: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22)赣032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30日)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四种明确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2.陆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1884号刑事判决(2023年1月7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25日)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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