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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

日期:2023-12-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间,张某甲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够办理开通淘宝直播权限、淘宝直播浮现权等业务。被害人与张某甲取得联系后,张某甲单独或伙同张某乙,使用张某甲提供的多个微信账号,以收取开通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张某甲管理诈骗所得并与张某乙俵分。张某甲共诈骗47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175925元;张某乙共诈骗24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71750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本案部分诈骗系共同犯罪,张某甲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作案使用的多个微信账号、管理诈骗所得钱款,作用较大;张某乙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与张某甲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量刑时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假借开通“直播”业务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保护直播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选择利用“直播带货”销售模式来吸引消费者、扩大经营。但由于许多“新入行”的从业者对该模式的运转流程了解不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案中,二被告人以能够为用户开通直播权限及办理相关业务为由,在9个月内向71名被害人骗得钱款24万余元,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有力保障了直播商家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电商直播行业的良好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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